金隅智造: 华夏金隅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

小微 2025月01月08日 76814
华夏金隅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询价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华夏金隅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
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高效做好基础设
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
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4年修订)》
(以下简称“《审核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发售指引》”),
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
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相关
法律及规定组织实施发售工作。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担任本基金财务顾问。
   本次网下询价将通过上交所的“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进行,请投资者认真
阅读本公告。关于基础设施基金询价、定价、认购等详细规则,请查阅上交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布的《发售指引》。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售的网下询价、投资者认购和缴款等方面,具体
内容如下:
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售”)、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以
下简称“公众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售,发售方式包括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经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交所会员单位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发售。
   本次战略配售、网下发售由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负责组织;公众发售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组织。网下发售通过上交所“REITs 询价与认购系统”实施;公众发
售通过上交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实施;
战略配售通过基金管理人实施。
份,并将通过网下询价最终确定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
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合格境外投资者、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
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
资者,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
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报价应当包含拟认购价格和
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份额数量。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在询价区间范围内进行
报价,可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报价应当包含每份价格和
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份额数量,且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认购价格
不得超过 3 个。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
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
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
规管理,合理确定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参与询价时,请特别留意拟认
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对应的拟认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的资产规模或资金
规模。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基金
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认购的,则该
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参加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 2025 年 1 月 10 日中午 12:00 前将资产证明材
料 通 过 华 夏 基 金 公 募   REITs   网 下 投 资 者 资 格 核 查 系 统
(https://reits.chinaamc.com/)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如投资者拒绝配
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售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拒绝其参与本
次网下发售、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华夏金隅智造工场
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发售公告》”)中
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基金网下发售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
全部责任。
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在基金份额认购
首日前 5 个工作日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期将相应延迟。
投资者认购基金的限售期安排详见“二、战略配售(四)限售期限”。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
市首日)内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 2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第四个
交易日起,网下投资者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
对象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询价公告所披露的上述安排,承诺遵守上述期间的
交易要求。监管机构有权对网下投资者在上述期间的交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发售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认购,同时在网下认
购期间缴纳对应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在网下认购阶段,配售对象应使用在证券
业协会备案的资金账户,向基金管理人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
资者认购方式及认购费用(二)认购费用”。
投资者缴款、网下发售及公众发售认购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回拨机制的
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六、本次发售回拨机制”。
证券投资基金有所区别,请投资者特别关注。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最终投资标的
为产业园区类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基金与投资
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基础设施基金80%以上基金
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
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
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
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
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本基金在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
全部份额,以获取基础设施运营收益并承担基础设施项目价格波动,因此与股
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常规证券投资基金有不同的风险收益
特征。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基础设施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的风险:基金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发售
失败的风险,交易失败的风险,停牌、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本基金整
体架构所涉及相关交易风险,管理风险,集中投资风险,新种类基金收益不达
预期风险,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基金提前终止的风险,计划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计划托管人尽职履约风险,市场风险,基金限售份额解禁风险等。
  (2)与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的政策风险,竞争项目风
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部分租赁合同未备案的风险,土地使用权期限风
险,市场风险,估值与现金流预测风险,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风险,股东借款
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直接或间接对外融资的风险,原始权益人营业收入、经营
活动净现金流量下滑及净利润亏损的风险,不可抗力、重大事故给基础设施项
目运营造成的风险等。
  (3)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专项计划运作风险和账户
管理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丧失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风险,计划管理人、计
划托管人等机构尽职履约风险等。
  (4)其他风险:项目公司人员尽责履约风险,政策与法律风险,税务风险,
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等。基础设施项目在评估、现金流测算等过程中,使用了较
多的假设前提,这些假设前提在未来是否能够实现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投资者应
当对这些假设前提进行审慎判断。
  本基金详细风险揭示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的相关预
测结果不代表基金存续期间基础设施项目真实的现金流分配情况,也不代表本
基金能够按照可供分配金额预测结果进行分配;本基金基础设施资产评估报告
的相关评估结果不代表基础设施资产的实际可交易价格,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
能够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
品特性,并充分考虑相关风险因素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参与本次基金发
售的报价,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重要提示
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基金简称为
“华夏金隅智造工场 REIT”,场内简称为“金隅智造”,扩位简称为“华夏金隅智造
工场 REIT”,基金代码为“508092”,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售的询价、网下认购
及公众认购。
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售。
  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认购;本基金网下询价
和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录入认购信息均通过上交所的“REITs 询价与认购系统”
进行,同时需向基金管理人完成网下认购缴款,方可认定为有效认购;公众投资
者可以通过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上交所会员单位或者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配售基金份额数量为 29,828.00 万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74.57%。其中,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认购数量为 14,000.00 万份,占发售份额
总数的比例为 35.00%;其他战略投资者拟认购数量为 15,828.00 万份,占发售份
额总数的比例为 39.57%。网下发售的初始基金份额数量为 7,120.40 万份,占发
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17.801%,占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发售数量的比例
为 70.00%。公众投资者认购的初始基金份额数量为 3,051.60 万份,占发售份额
总数的比例为 7.629%,占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发售数量的比例为
情况(如有)确定。
拟认购份额数量为 100 万份,拟认购份额数量最小变动单位为 10 万份,即网下
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认购份额数量超过 10 万份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份的
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认购份额数量不得超过 7,120 万份。
本基金及基础设施项目的详细情况,请阅读 2025 年 1 月 8 日公告的《华夏金隅
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售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
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认购数量和未来持有情况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视为该投
资者已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
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询价及发售的相关问题由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保留最
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基本情况
  (二)发售方式和数量
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售”)、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以
下简称“公众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售方式包括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发售。其中:
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战略配售协议》”)进行认购。
售原则进行配售。
确定的认购价格公开发售。公众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
本基金。
  战略配售、网下发售由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负责组织;公众发售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组织。网下发售通过上交所“REITs 询价与认购系统”实施;公众发售通
过上交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实施;战
略配售通过基金管理人实施。
人及财务顾问确定的初始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数量为29,828.00万份,网下初始发
售的基金份额数量为7,120.40万份,公众投资者初始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为
有)确定。
  (三)定价方式
   本次发售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询价确定基金认购价格。具体
定价方式详见“三、网下询价安排”。
   (四)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中,公众发售的基金份额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
自本次公开发售的基金份额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
例占本次基金份额发售的比例为35%,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基
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
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战略配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合理确定,持有基础设施
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
市首日)内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 2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第四个
交易日起,网下投资者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
对象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询价公告所披露的上述安排,承诺遵守上述期间的
交易要求。监管机构有权对网下投资者在上述期间的交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本次发售重要时间安排
      日期                            发售安排
      X-3日          1.刊登基金份额询价公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025年1月8日,X日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公告与文件
    为询价日)           2.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X-2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2025年1月9日)
      X-1日          1.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当日12:00前)
 (2025年1月10日)       2.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12:00前)
                    资者及其配售对象信息
       X日           基金份额询价日,询价时间为9:00-15:00
(2025 年 1 月 13 日)   1.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T-3 日前(2025 年 1 月
                     刊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关于战略投资者配
                     售资格的专项核查报告、律师事务所关于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
日,3 个自然日前)
                     律意见书
     (预计)
T 日至 L 日(2025 年      基金份额募集期
月 20 日,L 日为募集        战略投资者认购时间为:9:30-17:00
    期结束日)            公众投资者场内认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预计)            公众投资者场外认购时间:以相关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L+2 日
                     决定是否回拨,确定最终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公众投资者发售的
(2025 年 1 月 22 日)
                     基金份额数量及配售比例,次日公告。
     (预计)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监会募集结果备案后,刊登《基金合同生效
     L+2 日后
                     公告》,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上市条件后尽快办理。
   注:(1)X 日为基金份额询价日,T 日为基金份额发售首日,L 日为募集期结束日。询
价日后的具体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发布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公布的
公告日期为准。
   (2)如无特殊说明,上述日期均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售,基金管
理人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售日程。
   (3)如因上交所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REITs 询价与
认购系统”进行网下询价或录入认购信息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
联系。
   (4)如果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确定的认购价格高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
平均数的孰低值的,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募集期将相应延迟,
届时请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于2025年1月14日(T-3日前)至2025年1月20日(L
日)期间进行本次发售的路演。
                   二、战略配售
     (一)参与对象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参与基础设施基金
的战略配售,前述主体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
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本基金按照如下标准选择战略投资
者:
  (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其下属企业;
  (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
资管产品;
  (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
  (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7)其他机构投资者。
  参与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满足《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相关业务
规则规定的要求,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
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二)配售数量
  本基金初始战略配售份额数量为 29,828.00 万份,占基金发售份额总数的比
例为 74.57%。其中,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认购数量为 14,000.00
万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35.00%;其他战略投资者拟认购数量为 15,828.00
万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39.57%。
     (三)配售条件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基金管理人签署了《战略配售协议》。本基
金的战略投资者缴款后,其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原则上将全额获配。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
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
外。
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2025 年 1 月 20 日(预计)17:00 前,
战略投资者将向基金管理人足额缴纳认购资金。2025 年 1 月 24 日(预计)公布
的《华夏金隅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将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四)限售期限
  原始权益人(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同)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占本次基金份额发售的比例为35%,持有
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原始权益人或其
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在限售届满后参与质押式协议回购、质押式三方回购等业务
的,质押的战略配售取得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全部该类份额
的50%,上交所另有规定除外。本次战略配售其他战略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限自本基金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战略投资者拟
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核查情况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已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
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文
件,同时聘请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
将与《发售公告》一并披露。
     (六)认购款项缴纳及验资安排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已与基金管理人签
署战略配售协议,将按照网下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的基金份额。战略
投资者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参与认购。
  战略投资者可选择使用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参与认购,如选择使用
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则在份额限售期届满后,需将所持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方可
进行交易。
规定向基金管理人全额缴纳认购款。
 战略投资者本次认购费用为 0。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对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和公
众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七)相关承诺
 战略投资者承诺按照适用法律法规、本基金法律文件及《战略配售协议》等
规定认购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按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
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法
律文件关于战略投资者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持有的基金份额在规定的持有期限内不得进行转
让、交易等。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承诺基金上
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利益输送行为。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应当对是否存在此种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在后续公告
中承诺申明。
                 三、网下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法规中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网下投资者为依法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的证券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投资
者、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
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及根据
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年金基金等。
  (2)在证券业协会注册的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定价
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因证券投资、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重大
违法违规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
分,并符合监管部门、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注册为基础设
施基金网下投资者的,还应当符合以下适当性要求:
  (a)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b)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从事证券交易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c)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 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
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
规模应为 6,000 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
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
净值;
  (d)符合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应当在询价日前一交易日,即 2025 年 1 月 10 日(X-1 日)12:00 前,按照规定
向证券业协会完成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已在上交所开通“REITs 询价
与认购系统”CA 证书,且其所属或直接管理的、拟参与本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
务且符合规定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资产管理产品必须已注册为配售对象。完成上述
流程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询价。
购系统”确认拟参与网下发售的配售对象名称、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等
相关信息,同时剔除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账户,完成询
价准备的确认工作。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售网下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
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
  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售:
  (1)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以及其
他与定价存在利益冲突的主体;
  (2)原始权益人的关联方,包括:1)直接或间接控制原始权益人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2)上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权益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原始权益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原
始权益人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在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构;
  (4)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上述第(1)项中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年金基金除外。上述第(1)项中的战略投资
者管理的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
管理产品除外。
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
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
资格核查系统(https://reits.chinaamc.com/)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如网下投
资者核查系统无法上传,投资者可与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协商确定核查资料的
其他传送方式。
基本信息表》、资产证明文件、《投资者信息登记表》《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配售对象信息登记表》等;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资管产品等均需提供相应的
备案、登记证明。
   此外,除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账户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配售对象
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1)注册及信息报备
   登 录 华 夏 基 金 公 募    REITs    网 下 投 资 者 资 格 核 查 系 统
(https://reits.chinaamc.com/)。注册及填写信息、提交的操作指引可从网站下载
或联系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
   第一步:登录。点击“网下投资者登录”、“项目名称”或“进入报备”,进入登
录页面,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大陆手机号进行登录;
   第二步:在项目列表页面点击“进入报备”或“项目名称”,进入“投资者信息填
写”页面,填写投资者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投资者协会编码等信息,点击
“保存及下一步”。其中:①请确认欲参与公募 REITs 项目的投资者是否在协会注
册成功为合格的网下投资者,并开通 REITs 权限;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在协
会注册备案的填写;③ 投资者协会编码为 5 位,如果不确定,可联系备案机构
查询确认;
   第三步:选择该投资者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点击“保存及下一步”。若未
选择的配售对象参与了网下询价,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有权将其设定为无效报
价。系统列出的是该投资者最新的配售对象列表,如果缺少某配售对象,请联系
备案机构查询对应的配售对象是否开通 REITs 权限,或是否进入黑名单;
  第四步:按照以下步骤完成“询价资料上传”、“客户资料上传”。根据询价对
象和配售对象类型所需要的资料,进行模板下载后选择用印上传。
  (2)询价资料上传
件,并上传《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及其他基础证照的签章版扫描件。
机构投资者投资账户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其余配售对象均须填写配售对象的
《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后上传 Excel 和签章版扫描件,并上传签章版扫描件及资
产规模证明文件。
对于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应以询价首日前第
五个工作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对于自营投资账户,应以公司出具的询价首日前
第五个工作日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为准;
象信息),填写金额、日期后再上传表格。
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私募投
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
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B、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需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
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
发售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售、将其报价作为
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售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
参与本基金网下发售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客户资料上传
登记”,填入“客户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
和“经办人信息”,填入完成后点击“保存并打印”,加盖公章后,在“投资者信息登
记表”处上传签章版扫描件。
息登记”,填入“客户证券/基金账户信息”、“产品信息”、“银行信息”和“受益所有
人信息”,填入完成后点击“保存并打印”,加盖公章后,在“配售对象信息登记表”
处上传签章版扫描件。
照的签章版扫描件。若勾选“后补”资料选项,可以延迟提交资料。
签章版扫描件。
   (4)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审核”。
已提交的项目申请信息;在 2025 年 1 月 10 日(X-1 日)中午 12:00 之后,投资
者将无法对已提交的信息进行修改。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
者未按要求在 2025 年 1 月 10 日(X-1 日)中午 12:00 之前完成材料提交,或虽
完成材料提交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
者报价将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基金管理人将安排专人在
及2025年1月10日(X-1日)的9:00-12:00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10-88066565。
   (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
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根据投资者类型及实
际情况的不同,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信息表和
资金规模证明文件、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
单、配合其他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资管
产品的出资方为本基金原始权益人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
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
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售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
发售、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售公告》中予以披露。
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基金管理
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以及其他与定价存在利益冲突的主体不得参与网下询
价,但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年金基金除外。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
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询价
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REITs 询价与认购系统”填写、提交
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报价应当包含每份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数
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
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间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网
下投资者可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分别报价,每个配售对象报价不得超过1个,
且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认购价格不得超过3个。
  单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最低申报数量为100万份,申报数量须为
拟认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询价日前五个工作日(X-5日),即2025
年1月6日的总资产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网下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的是,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遵守行
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合理确定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
参与询价时,请特别留意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对应的拟认购金额是否
超过其向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基金管理
人及财务顾问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认购的,则该配售
对象的认购无效。
  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相关情况,遵循独立、客观、
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采取串通合谋、协商报价等方式故意压低或抬高价
格,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在《发售公告》中披露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认购
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募集期起止日、基金份额总发售数量、网下发售份额数量、
公众投资者发售份额数量、回拨机制、销售机构、认购方式、认购费用,以及以
认购价格计算的基础设施项目价值及预期收益测算等内容。其中,详细报价情况
包括每个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认购价格及对应的拟认购数量,以及所有
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25 年 1 月 10 日(X-1 日)中午 12:00 前在证券业协
会完成本基金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
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3)单个配售对象的申报数量不符合要求的,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4)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
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5)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或提交材料后经基金管
理人及财务顾问审核后未通过的;
  (6)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8)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基
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及《资产规模信息表》中相应资产规模
或者资金规模认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9)其他网下投资者无效申报的情况。
托管单元代码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份额登记或份额登记有误,请参与网下询价
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单元代码,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基金管理人及
财务顾问联系。
  (五)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或委托他人报价;
  (2)与其他投资者、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或其财务顾问等利益相关方
串通报价;
  (3)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4)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未严格履行报价决策
程序审慎报价或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5)未合理确定拟认购数量,拟认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
  (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8)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
认购基金份额;
  (9)获配后未恪守相关承诺;
  (10)接受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或其财务顾问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
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11)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或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
情形。
资者的资质条件,及其与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述第 1 条规定的,证券业协会按照法规对其采取自律措施并在其网站公布。网下
投资者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上述第 1 条情形的,视为所在机构行为。
  (六)其他要求
  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再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
分认购基金份额。配售对象关联账户是指与配售对象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
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账户。证
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
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不受上述限制。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及其对应的拟认购数量。
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并结合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社保
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
的报价情况,审慎合理确定本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若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确定的认购价格高于上述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
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至少在基金份额认购首日
前五个工作日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在公告中披露超过的原因,以及各类网
下投资者报价与认购价格的差异情况,同时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理性作出
投资决策。
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认购。
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认购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募集期起止日、基金份
额总发售数量、网下发售份额数量、公众投资者发售份额数量、回拨机制(如有)、
销售机构、认购方式、认购费用,以及以认购价格计算的基础设施项目价值及预
期收益测算等。其中,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每个网下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
认购价格及对应的拟认购数量,以及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五、各类投资者认购方式及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价格确定后,将在《发售公告》中公布。本基金各类型投资者均
以该价格参与认购。具体认购方式和资金交收将在后续刊登的《发售公告》中披
露。
     (一)认购方式
确认”的方式。战略投资者需根据事先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配售协议进行认购。
募集期结束前,战略投资者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以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量。参与战略配售的原始权益人,可以用现金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对价进行认购。
确认”的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REITs 询价与认购系统”向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提交认购申请,参与基金份额的网下配售,且应当在募集
期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完成认购资金的缴纳,并通过登记机构登记份额。网下投资
者的配售对象认购时,应当按照本次发售确定的认购价格填报认购数量,其填报
的认购数量应为其在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拟认购份额数量。同
时,认购份额数量对应的认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提交的资
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认购的全部
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认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认购期间,网下
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认购记录为准。
确认”的方式。发售期内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或场外方式认购基金份额。
  场内认购是指通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交所
和登记机构认可的上交所会员单位认购基金份额的行为。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场外认购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的销售网点认购或按基金管理人、场外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认购基金份额的行为。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投资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外认购限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包括直销柜台及电子交易
平台)及代销机构认购时,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具体业务办理
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场内认购限额:投资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交所会员单位认购时,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超过 1,000 元的应为 1 元的整数倍。具体业务办理
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对于场内认购的数量限制,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二)认购费用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具体认购费
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场外认购费率         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场内认购费率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参考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认购费率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
别计费。
易费以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
               六、本次发售回拨机制
  本次发售中,战略投资者将 2025 年 1 月 20 日(L 日)(预计)完成缴款,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根据战略投资者缴款情况确认战略配售份额是否向网
下回拨。网下发售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L 日)(预计)15:00 截止,公众发售
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L 日)(预计)截止。认购结束后,将根据公众和网下认
购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及公众发售的规模进行调节。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公众投资者认购份额不足的,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可
以将公众投资者部分向网下发售部分进行回拨。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低于网下最
低发售数量的,不得向公众投资者回拨。
  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高于网下最低发售数量,且公众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较
高的,网下发售部分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回拨。回拨后的网下发售比例,不得低于
本次公开发售数量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的 70%。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如有),可回拨至网下
发售。
                       (预计)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决定是否回拨,
确定最终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及配售比例,于
况。
           七、各类投资者配售原则及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在完成回拨机制(如有)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各类
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战略投资者配售
  本基金的战略投资者缴款后,其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原则上将全额获配。
  (二)网下投资者配售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对进行有效认购且足额缴款的
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全程比例配售,所有配售对象将获得相同的
配售比例。
  配售比例=最终网下发售份额/全部有效网下认购份额。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份额=该配售对象的有效认购份额×配售比例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份额向下取整后精确到 1 份,产生
的剩余份额分配给认购份额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认购份额数量相同时,产生
的剩余份额分配给认购时间(以“REITs 询价与认购系统”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
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
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如果网下有效认购总份额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售份额,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
问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认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三)公众投资者配售
  若公众投资者认购总量超过公众发售总量,公众投资者的配售将遵循全程比
例确认的原则。
  确定配售比例:配售比例=最终公众发售份额/全部有效公众认购份额。
  某一公众投资者的获配份额=该公众投资者的有效认购份额×配售比例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投资者的获配份额按截位法取整后精确到 1 份,产
生的剩余份额按每位投资者 1 份,依次分配给认购金额最大的投资者;当认购金
额相同时,分配给认购时间最早的投资者。份额取整完成后,某一公众投资者的
最终获配份额=获配份额+取整分配份额。
  份额取整完成后,获得取整分配份额的公众投资者将重新计算认购费用。
  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
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如果公众有效认购总份额等于本次公众最终发售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公
众投资者的实际认购份额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投资者缴纳的全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不折算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全部计入基金资产。
        八、网下及公众投资者多缴款项的处理
  如发生网下比例配售,基金管理人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L+3 日)(预计)
完成网下投资者认购申请未确认部分的退款。
  如发生公众比例配售或其他认购未确认的情况,基金管理人于 2025 年 1 月
            九、中止发售情况
  当出现以下任意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中止发售措施:
  (一)网下询价阶段,网下投资者提交的拟认购数量合计低于网下初始发售
份额数量;
  (二)出现对基金发售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以上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可采取中止发售措施,并发布中止发售公
告。中止发售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基金管理人可重新启
动发售。
           十、募集失败的情形和处理安排
  (一)基金募集失败的情形
  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出现以下任意情形之一的,则本基金募集失败:
  (二)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募集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
就基金募集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得从投
资者认购款项中支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
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十一、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联系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6层
联系人:华夏基金客户服务
电话:400-818-6666
(二)财务顾问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3 层
联系人:债务资本市场部
电话: 010- 60834116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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