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修订解读:变化要点与合规应对

2025月10月29日 54478

(原标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修订解读:变化要点与合规应对)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修订解读:变化要点与合规应对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为化解私募行业存量风险、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近期修订《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下称《指引》),将原19条压缩至16条,核心变化聚焦程序优化与权益保障,关键调整及合规建议如下:


一、更灵活、更衔接、更务实


1.合同约定优先,新增“生前遗嘱”条款:基金合同若明确变更管理人的表决机制与比例,可直接按约定执行;表决方式不再局限于现场,书面、通讯表决均有效。更关键的是,新设基金需在合同中加入“生前遗嘱”,明确管理人失能时变更管理人、清算等操作路径,从源头减少纠纷。


2.简化变更程序,降低实操门槛:删除“解除原管理协议的法律文件”等难提供材料,改为决议后通知原管理人即可;托管人无需再对新管理人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失联管理人旗下基金的变更不再被强行中止,特殊类变更可通过公证或法律意见增强合规性。


3.衔接司法仲裁,明确办理依据:首次将仲裁裁决纳入协会办理变更的依据,同时明确协会需结合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与自律规则,决定是否办理变更,避免“司法与自律两张皮”。


4.聚焦核心需求,调整适用范围:删除成立清算组相关条款(交由司法机关通过典型案例明确);允许未完成清算的基金变更管理人,但公司型、合伙型基金进入企业清算后,需由清算组履职;有条件放开风险处置类基金的变更类型限制。


二、不同主体的应对要点


1.管理人:新设基金务必在合同中完善“生前遗嘱”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陷入僵局;接到变更通知后,需配合办理交接,避免因拒不配合引发法律责任。


2.投资者:参与变更表决时,需留存书面/通讯表决记录;涉及特殊类变更,建议通过公证或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确保决议效力;若管理人失联,可直接推动变更,无需等待程序中止。


3.托管人:调整尽调重点,不再评估新管理人持续经营能力,但需关注变更决议的合规性,确保资金划转等操作符合《指引》要求。


此次修订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既释放合同自治空间,又打通司法与自律衔接通道。建议私募各方对照修订内容,及时调整合同条款与操作流程,后续可关注即将公布的清算相关典型案例,进一步防范风险。

文|戴鹏飞

编辑|麻艺璇

相关推荐